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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商业专业讲义:仓储合同

2024-02-15 供应链管理
详细介绍: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贮存存货人交给的仓储物,存货人付出仓储费的合同。在仓储合同中,托付保管的人称为存货人,施行保管的人称为保管人,交给保管的标的物称为仓储物。

  仓储合同是一种特别的保管合同,它具有保管合同的基本特征,在法令适用上,《合同法》对仓储合同没有特别规则的,适用保管合同的一般规则。可是仓储合同在合同主体、保管目标、建立条件等方面均有别于一般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具有自己的特别特征。

  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签定仓储合同后,仓储保管人在收到存货人交给的仓储物时,应向存货人开具仓单。仓单是仓储保管人给付存货人收到仓储物的凭据,存货人依仓单记载的内容收取仓储物,因而,仓单上记载的内容也包括有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两边的权力和责任。仓单具有以下效能:

  存货人或许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许盖章的,能够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力。

  质押是担保方法之一,仓储合同的存货人或许仓单的持有人能够仓单质押。以载明提货日期的仓单出质的,仓单提货日期先于债款履行期的,质押人能够在债款履行期届满前提货,并与出质人即存货人或原仓单持有人协议将提取的货品用于提早清偿所担保的债务或许与出质人约好的第三人提存。

  虽然仓单是一种物权证券,在仓储合同联系中具有极端严重效果,可是仓单不是仓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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