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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公物仓管理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4-04-16 供应链管理
详细介绍:

  思想,有效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使用,切实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降低机关运行成本

  第一条为提高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效率,盘活存量资产,切实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调剂使用,探索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新机制,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1号)、《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2号)、《苏州市市级党政机关国有资产公物仓管理的实施方案》(苏事〔2022〕50号)、《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党政机关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张委办〔2009〕34号)等有关法规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笫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张家港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管理活动。本细则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是指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市各类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级机关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及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等。

  市级党政机关公物仓运行,采用虚拟仓与实体仓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实体仓示范带动、虚拟仓链接覆盖,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资源共享共用。其中,虚拟仓依托于江苏省党政机关公物仓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体仓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建设管理。

  (一)经市委、市政府批准组建的临时机构、召开重大会议、举行大型活动所需使用资产;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改制等机构变动原因形成的可以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下列资产不纳入公物仓,由各单位按规定自行处置:不易储存或长期闲置没办法使用的资产;达到报废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资产;未达最低使用的时间,因技术等原因不能接着使用的资产;别的需要处置的资产等。

  (一)根据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会同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研究制定公物仓管理的相关制度。

  (二)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授权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对公物仓资产调拨借用进行审批。

  (三)组织开展运用公物仓管理机制,推进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有关工作。

  (一)负责牵头完善公物仓管理信息平台系统,对公物仓资产数据及时来更新、发布。

  (三)按本细则建立健全公物仓资产的收缴、采购、调配、出借、处置和收益上缴等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四)设置相对集中的仓储场所,负责公物仓资产的仓储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笫八条市级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物仓资产进行部门监管,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监督、指导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公物仓调剂政策。

  (二)配合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财政局做好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接受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向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报告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资产管理工作。

  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上缴和借调公物仓资产,负责本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公物仓资产的使用安全和完整。

  (一)统一配置临时机构资产。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专班)所需办公资产由公物仓统一配置和管理,优先调剂使用合乎条件的公物仓资产,不得自行购置。公物仓不足以满足需要时,相关资产配置经费由市财政审核后纳入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公物仓)预算,由公物仓按政府采购规定统一购置后调拨使用。

  (二)配置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需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担接受的能力编制办公资产购置预算。添置通用办公资产前应先行向公物仓申请调剂,对于能够从公物仓中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可以另行购置。

  向公物仓申请资产调剂的,填写《张家港市公物仓通用办公资产调剂申请表》(附件2),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申请单位反馈《张家港市公物仓资产调剂回复表》(附件3),对于公物仓无法调剂的,申请单位凭回复意见按照有关要求自行组织采购。

  (三)张家港市公物仓日常运行经费由市财政予以保障,纳入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年度预算,大多数都用在公物仓资产维修保养、运输、仓储等方面支出。

  1.成立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组织集中办公购置的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当在临时机构(含工作专班)撤销或集中办公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相关资产至公物仓(实体仓)。

  2.举办(参加)市级及以上会议、展览、文体活动、典礼,以及开展普查、调查、巡视巡察等活动购置的资产,应当在活动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牵头部门负责移交相关资产至公物仓(实体仓)。

  3.按规定撤销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其原有全部资产除明确规定另有用途外,应当在撤销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原机构负责清理、登记造册移交公物仓(实体仓)。

  4.按规定合并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对资产做全面清查,其所有资产原则上按有关法律法规先全部移交并入单位。有富余资产的,应当在机构合并结束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合并后机构负责登记造册移交公物仓(实体仓)。

  6.其他应上缴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应当按相关规定及时移交公物仓(实体仓)。

  移交上缴资产时,单位填制《张家港市公物仓资产出借、调拨、捐赠报批表》(附件1)(以下简称《资产出借、调拨、捐赠报批表》),并附相关凭证、资料(如购货发票、记账凭证复印件、购货合同、权属证明、产品说明书、保修证明等),并在“江苏省党政机关公物仓”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完成相关操作,经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核确认后,实施移交与验收入库。涉及权属变更的,及时做好财务账、资产账的增减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不纳入实体仓的,应当纳入虚拟仓管理,该资产仍在原单位的财务账和资产管理相关系统登记,各单位可在信息平台直接进行资产发布。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或临时机构因工作需要须向公物仓申请调拨、借用资产的,由主管部门汇总申请后按规定权限报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审批,审核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

  (一)公物仓资产借用。临时机构、会议或活动等使用公物仓资产一般采取借用方式,借用不改变资产的权属。

  借出时,借用单位填写《资产出借、调拨、捐赠报批表》,并在信息平成相关操作。借出期间,借用单位承担日常管理等相关义务。归还时,借用单位完成线上线下手续,确认后验收入库。

  (二)公物仓资产调拨。使用单位填写《资产出借、调拨、捐赠报批表》,并在信息平成相关操作,说明调拨理由、用途和申请调拨资产品目、数量等事项。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在接到申请报告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事项审核,审批通过后使用单位与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办理调拨、领用等手续。资产调拨权属发生变更,应及时完成财务账、资产账的增减处理。

  公物仓资产的处置方式包括捐赠、转让、置换、报损、报废等。资产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公物仓资产的处置应当严格履行《张家港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办法》(张财资〔2020〕11号)(以下简称《资产处置办法》)文件规定程序进行。

  (二)实体仓资产的处置,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按照《资产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三)市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处置,应先经信息平台发布有关信息,对其中具备使用价值的资产,优先划转公物仓或调剂给有需求单位使用,信息发布三十个工作日后若无响应,方可自行处置。其余报废资产的处置,由各单位自行按照《资产处置办法》相关规定实施。

  (四)公物仓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有关法律法规,由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全额上交市财政局。

  笫十四条公物仓资产管理实行专库存放、专人保管、专户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全部库存资产纳入公物仓信息平台。

  (一)公物仓按规定设置公物仓资产登记账簿和RFID资产电子芯片卡。登记簿按照使用状态分为库存资产登记簿和外借资产登记簿,资产登记簿按照增减日期时序登记,以反映资产的使用、保管和增减变动情况。RFID资产电子芯片应记载资产的编号、名称、规格、购置日期、价值等详细资料,一物一卡。

  (二)公物仓应按季度对所保管资产进行盘点,每年年终做全面清查盘点,确保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三)凡非正常短缺、毁损,应及时查明原因,属责任事故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笫十五条为确保公物仓正常运行,公物仓资产在周转使用期的质量与安全事宜,由使用单位负责。人为原因损坏或丢失的,使用单位或责任人负责修复或赔偿。正常自然损耗的,使用、管理单位说明情况并履行相关报损、报废手续。

  笫十六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调换和私分公物仓资产,如违反规定,应依照法律来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负相应赔偿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笫十七条为提高闲置资产节约高效利用水平,本细则相关规定纳入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绩效考核,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和市财政局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笫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张家港市公物仓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张财发〔2010〕7号)不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