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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示范模板)

2023-12-01 供应链管理
详细介绍:

  立契约人寄存方(以下简称甲方)兹将所属商品寄放于保管方(以下简称乙方)的仓库内,双方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方将下列商品寄放于乙方位于 的仓库内,并请乙方代为保管。商品内容: 。

  第四条保管费的计算及交付方式无论寄存物品数量多寡,每月寄存保管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甲方须于每月月底之前将保管费送交乙方办公处所。

  第五条甲、乙双方如欲解除本合同,须于一个月前通知对方。合同未到期之前若保管方擅自要求解除合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交纳 元(大写: )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如在应交保管费 天内未交清商品保管费,合同终止,乙方不再承担保管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第一条甲方因迁往 地居住,将下列动产目录记载的物品寄托乙方保管,而乙方愿依约保管,本保管物于本合同成立日由甲方交与乙方接管。

  第二条本合同所称寄托系不定期限,但甲方可随时请求退还,而乙方亦得随时自动返还寄托物。

  第三条甲方保证保管物全部为甲方所有,并无上手来历不明或与第三人间有纠葛不清的或与寄托有其他不法因素瑕疵,如有上列情况出现,致乙方蒙受损害时,甲方应负其赔偿责任。

  第五条乙方在受寄存续期间除禁止第三人使用外,乙方自己或其家属可任意使用寄托物,甲方无异议。

  第六条依前条使用保管物,致保管物的自然消耗损失,乙方不负其填补赔偿责任,甲方决无异议。

  第七条 本件保管物乙方应存置于 (某某地号)乙方或其家属的住宅内,并应与处理自己事务为同一的注意保管,对于保管物的使用应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为之。

  第八条前条保管处所,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又不得使第三人代为保管保管物。

  第九条乙方如违反本合同约定,将保管物使第三人代为保管,致保管物发生损害,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保管物灭损时,应负其赔偿责任,但因不可抗力即使不让第三人代为保管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第十一条保管物的返还应在该保管物保管之地行之。保管物因使用上的自然消耗,或减灭价值,乙方仍依该物现状返还,甲方不得异议。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项悉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管的规定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解释。

  1.甲方货物入库时须向乙方提出申请,并按乙方要求填写和提交货物入库申请审批表;

  2.乙方审批同意后向丙方开具入库通知单,甲方应及时与丙方联系办理货物入库事宜;

  3.丙方依次按照货物先到先入、先申请者先入、先卖货者先入的原则为甲方及其他交易商办理货物验收入库手续。丙方办理完货物入库手续后,向甲方开具乙方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丙方开具存货凭证时,对所有项目必须填列完整,并加盖在乙方处预留的印鉴;

  2.品级验收:根据甲方提供的有效品质证明书等所列示的等级与实物外包装进行核对(丙方不负责检验货物的质量);

  1.丙方应按国家相应物资仓储规定(标准)对甲方存货实施保管,以维护货物储存期间的质量安全;

  1.凡本合同规定格式存货凭证所标明的货物,必须凭乙方签发的提货单提货。乙方签发的提货单,必须加盖乙方在丙方处预留的印鉴,丙方对印鉴严格核对没有错误后方可发货;

  2.提货人应出具公司授权书和个人身份证,并在丙方出库登记簿上登记、签字。

  1.仓租等费用由甲方按乙方最新公布的标准向丙方支付。费用支付时间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若甲方拖欠丙方仓储保管等费用的时间超过 个月,丙方须与乙方商讨后,丙方方可处置与甲方拖欠费用相应等值货物,甲方自动放弃对该货物的追索权。

  (1)甲方入库货物,在保管期限内应向保险公司投保,如甲方未投保而遇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2)货物出现异状时,甲方收到丙方书面通知后不立即处理,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3)丙方凭本合同规定的手续发货,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及方式来进行阻挠,否则给甲、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赔偿。

  (2)若甲方并未通过 大宗原料中心批发商业市场卖出该批货物,而乙方擅自挪用,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赔偿。

  甲方货物的保管期限,自甲方货物入库之日起,至乙方对该批货物开出提货单之日止。

  第十一条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引起诉讼,三方约定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为长期合同,相关的存货凭证和仓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特定种类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消防、治安保卫等法律法规,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租赁期间人身财产安全,特签订本合同。

  1.甲、乙双方遵守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治安保卫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2.乙方指派 (联系电话 )负责租赁区域内的生产、消防、治安保卫等安全管理工作;甲方指派 (联系电话 )负责检查、监督、协调乙方的安全管理工作,共同预防各类事故发生。双方指派人员须持有安全资格证书。

  1.督促乙方在遵守 仓储服务有限公司有关特种设备、二次装修、电气线路、动火作业等各项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3.督促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落实整改电气安全生产监测中心和有关消防、公安、环保、质检、安监等部门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5.乙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为或安全隐患的,拒不纠正或未按要求整改,甲方有权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消防部门、公安部门、质检部门及上级安全部门报告。经劝阻无效,甲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租赁标的物。

  6.有权对乙方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有权对乙方安全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检查和监督落实,有权对乙方安全管理无方案、无措施和措施不落实进行限期整改,有权对乙方违规、违章行为进行制止。

  1.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具备相应安全生产资质和条件。

  2.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责。乙方法定代表人应具备安全管理资质,乙方的项目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效岗位证上岗。

  3.乙方安全目标应与甲方总体安全目标相一致,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从甲方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服从甲方和 电气安全生产监测中心对其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4.乙方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特种设施安全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演练。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消防以及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日常教育和培训,按照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5.乙方必须对进入甲方租赁区域的每位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消防、治安保卫、交通安全、人身安全教育,提高防火、防盗、放工伤事故的安全意识。工作人员“花名册”交甲方备案,发生人员变动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6.乙方投入现场的全部机械、特定种类设备、各类生产工具,必须按规定经检验、检测、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持有效资格证书并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

  7.乙方应确保租赁区域内消防通道的畅通,合理配置消防器材,保证其有效并处于应急状态。加强易燃易爆场所明火管理,动用明火应遵循国家规定和相关规程,经甲方审批同意并落实保护措施后,方可操作。

  8.乙方不得乱拉乱接电气线路,不得擅自改变电气线路设施、设备。不得使用不合格电器或无牌、无证伪劣电器产品,造成后果,责任自负。积极配合并服从 电气安全生产监测中心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及一年一度的电气线路验收工作。

  9.乙方落实专人负责每天下班后或节假日内,关闭门窗,切断煤气,断开总电闸、水闸等。

  10.乙方对承租区域的内装修和设备安装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消防安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破坏建筑结构,涉及国家规定需审核验收方可使用的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11.乙方在租赁区域内不得进行“三合一”(生产、住宿、仓储在同一建筑空间内)生产经营活动。

  12.经甲方书面同意转租的,乙方应与次承租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明确生产、消防、治安保卫、特种设备等安全责任。乙方应当履行的安全管理职责同样适合用次承租人,乙方有责任监督和落实次承租人的安全管理职责。

  13.乙方应加强防汛、防台、防雷、防暑、防冻等灾害气候的防范措施,以保障生产经营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14.乙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应当具备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以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证书,并送甲方备案。

  15.乙方不得从事或加重对租赁场所所以环境污染的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和本市标准。不能随意倾倒危险废液、废渣等(由环保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单位处理);不得在租赁地块内焚烧木屑等固体垃圾;不得偷排、乱排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和废气。新建、好、扩建、改建项目必须落实环保“三同时”,“三废”处理设备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使用,并做好设备的维护保养及运行记录。

  16.乙方必须在接收地区环保部门、 电气(集团)总公司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承担监测费用,承担造成环境污染的超标排污费及罚款。不得拖延、隐瞒任何环境污染事故。

  17.乙方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办理综合保险,支付保险费,并将保单复印件交给甲方备查。

  18.甲方和 电气安全生产监测中心在日常安全检查中发现安全风险隐患后开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乙方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整改并承担全部费用。

  19.在乙方租赁区域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事故、治安事件等事故,造成乙方所属人员以及第三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善后事宜。若甲方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有权全部向乙方追偿。

  1.本合同的制定、解释及其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之解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的约束。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法律法规,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委托储存计划和仓储容量,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2.1仓储租金:每月每平方米(/㎡/月) 元人民币(大写: /㎡/月)。

  2.4.2乙方应按合同结算时间交纳仓储费。如超期将收取滞纳金,按每天 %。

  3.1乙方货物由乙方自行管理。乙方应正确合理使用房屋及设施,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设施损坏则全部由乙方负责并赔偿损失。

  3.2库房的内部防火防盗措施由乙方负责,如消防检查达不到要求,乙方应积极努力配合整改。

  3.3乙方应严格遵守环保、消防等规定,不得进行违规及污染环境的工作,严格按照甲方的安全制度执行,如因违反造成的后果则由乙方承担。

  4.1.1甲方应提供24小时,不分节假日的全天候服务。保证乙方货物随时出入库。

  4.1.4甲方有义务为乙方保守商业机密,包括储存货物的规格、数量等信息,不得让不相关的人员查看库房。

  4.2.1乙方人员应严格遵守甲方的有关管理制度,特别是严禁将火种带入库区。

  4.2.3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本着求同存异,互谅互让,友好协商的原则,有问题及时协商解决,不能将问题积累下来,进而影响双方的合作。

  5.1在合同期内,如果乙方需扩大储存面积,应提前 月通知甲方,双方可依据市场行情签订补充合同,但增加面积租期在 个月内,其租金在合同价格基础上再增加 %。

  5.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收回库房并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6.1在合同期内,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任何一方违约,除应承担对方的损失外,另按相当于 个月的仓租费金额加罚违约金。

  6.2若在合同执行中产生纠纷,协商无效时,诉讼方可向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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