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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合同的主要类型(3)_2021年《涉税服务相关法律》预习考点

2023-12-19 供应链管理
详细介绍: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提示】承租人与出卖人可以是同一人。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成立。

  (1)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2)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仍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而非出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对第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020年新增)

  ②租赁期间届满,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法律有关法律法规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6)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1.交由第三人完成

  (1)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可不经定作人同意)

  (1)承揽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2)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方面的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问题导致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4)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5)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每时每刻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1)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2)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1.概念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测考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要式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①经发包人同意,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1)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有效期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2)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能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1.概念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包括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

  (1)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承运人擅自降低服务标准的,应该依据旅客的请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升服务标准的,不得加收票款。

  (3)承运人应当对运送过程中的旅客,包括依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问题导致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4)在运送过程中旅客贴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能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2)承运人对运送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货物在运送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可以要求支付运费;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能要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承运人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相应的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1.保管合同的特征(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1)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2)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验证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根据“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4)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每时每刻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可以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1.概念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特殊类型。

  (1)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违反前款规定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能采用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2)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3)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每时每刻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每时每刻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4)储存期限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5)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6)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仓储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委托合同特性委托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务/单务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2)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相应的责任。

  (3)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状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1)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2)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B)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能够得到的利益。

  (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能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能要求赔偿损失。

  (2)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授课讲义)(本文为东奥会计在线原创文章,仅供考生学习使用,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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