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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服务按6%交纳增值税?不必定!买卖定性过错税务危险“扑面而来”

2023-11-22 新闻动态

  仓储服务,指供给仓储服务的单位使用库房、货场或许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品,并对存储期间的丢失依照合同约好承当补偿相应的职责。营改增后,原服务业中的仓储服务,按物流辅佐服务6%的税率交纳增值税。实践中,一些企业简略地以为,一切供给仓储的行为都归于仓储服务,对不同收费形式下的买卖性质断定过错,然后引发不小的税务危险。

  A企业为上市公司,以钢铁为主业,兼营新资料、新能源和金融等事务。2014年,A企业为优化原资料收购和产制品出售环节,建立世界买卖公司B企业,首要担任收购、出售、仓储物流及进出口等事务。2016年2月,A企业所在地市局税务人员对B企业调研时发现,B企业作为买卖企业,一起作为A企业的相关企业,厂房的库房内长时间寄存很多来自A企业的钢材。B企业担任人称,是代A企业保管的存货,已收取了仓储服务费用。

  税务机关对其仓储服务收入作了整理,发现B企业自建立两年来,合计收取仓储物流服务费约3亿元,并按6%的税率交纳税款约1800万元。税务机关还发现,B企业固定资产中仅有3辆小型轿车,无转移必备东西,且实践职工数量及岗位不足以支撑起3亿元的仓储物流服务。税务机关置疑,B企业在仓储服务方面存在比较大税务危险。

  税务人员查询后发现,B企业对仓储服务的性质断定有必定的问题,导致将多种景象下的服务均按物流辅佐服务的6%税率核算。

  税务机关对B企业仓储物流服务的相关资料作了体系的整理,发现其收取的仓储服务费用中,共存在三种状况:

  是A企业自行收购原资料或出售产制品,由B企业担任仓储等服务,收取服务费;

  是A企业经过B企业收购原资料,B企业购入原资料后,再出售给A企业,并按出售额的2%收取服务费;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则,出售额为纳税人出售货品或许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依据《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则,一项出售行为假如既触及服务又触及货品,为混合出售。从事货品的出产、批发或许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出售行为,依照出售货品交纳增值税。因而,上述第二种状况,即B企业购进原资料,再出售给A企业后所收取的服务费,应视为出售货品一起收取的价外费用,应适用出售货品17%的税率,而不是物流辅佐服务6%的税率。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品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告诉》(国税发〔2004〕136号)规则: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产品出售量、出售额挂钩(如以特其他份额、金额、数量核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依照平销返利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因而,B企业第三种状况下收取的服务费,应视为“平销返利”, 应适用出售货品17%的税率,而不应该适用物流辅佐服务的6%税率。

  三种状况中,只要第一种状况是契合税法规则,能够按物流辅佐服务的6%核算的。随后,税务机关对B企业作了相关的税务处理。

  本事例中,B企业以为,当A企业自行收购原资料或出售产制品给其他客户时,B企业担任仓储等环节服务,收取费用;相同,A企业经过B企业收购和出售时,B企业相同是担任仓储和装卸等环节服务,也应收取服务费,二者并无本质区别。

  提示企业留意的是,尽管相同是仓储服务行为,但究其性质是不同的,所适用的税率也不同。考虑到A企业和B企业为相关企业,在相关买卖中,更简单呈现这样一种对事务性质断定过错的问题。因而,主张企业,尤其是触及仓储服务的买卖企业,精准掌握相关税收法规,加强对关键环节的办理和留痕作业,保证方针用对,防止税务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