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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税税务速递丨某仓储公司经营过程中多项涉税风险分析

2023-12-27 新闻动态

  C公司为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是经营租赁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仓库,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其中:该土地存在办公楼、食堂、员工活动室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其余7万平方米为各种租赁用库房。

  租赁业务在所在地税务机关有简易征收备案,征收率为5%;同时兼营装卸、仓储、运输业务。所有地块土地使用税单价为12元每平方米,房产税从价计征减除比例30%。

  1、C公司2018年向税务机关申请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土地面积10万平方米。2019年度按照备案的10万平方米计算土地使用税12×10/2=60万元。

  2、2019年3月与客户签订仓储合同,将冷库出租给其使用,租期一年,一次收取合同约定年租金120万元。2019年3月提供运输服务收款30万元;认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0万元,其中水费8万元,电费12万元。

  3、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销售额共计1000万,其中不动产经营租赁400万元,运输服务600万元,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销售额占比40%,2019年4月向税务机关申报不动产经营租赁销售额600万,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10%政策。

  4、2018年8月收到政府部门拨付的土地补偿款300万元,未取得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收到时账面未确认损益,计入“递延收益”科目,直至年末未做进一步处理。

  5、2019年6月非注册地房产收取租金5万;对外雇佣6个个体劳务人员进行装卸作业,商议好劳务报酬后工作完成现场支付,每人0.5万元。

  7、C公司2019年11月正式发文被所属上级公司列为关停企业,关停时间为2019年11月。当月正常申报并缴纳房产税、土地税。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公司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财税[2017]33号)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公司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但物流公司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通知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C公司拥有的土地存在办公楼、食堂、员工活动室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其余7万平方米为各种租赁用库房,在减免备案时应区分仓储用地和非仓储用地,应按7万平方米申报减免备案。但C公司按照总面积10万平方米申报,违规申报的3万平方米在日后的税务稽查中涉及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1)不动产经营租赁适用简易征收,应交增值税=120÷1.05×0.05=5.71万元;

  运输服务按照一般计税,2018.5.1~2019.3.31适用10%税率,2019.4.1后适用9%税率。C公司2019年3月提供运输服务并收款,那么纳税义务时点为2019年3月,适用税率为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十条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非货币性资产和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由于C公司不动产经营租赁业务适用简易征收,取得的水电费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区分一般计税项目和简易计税项目,故进项税额转出=20×120÷(30+120)=16万元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非货币性资产、不动产注释》,其中:邮政服务,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公司可以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和机要通信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电信服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等各种通信网络资源,提供语音通话服务,传送、发射、接收或者应用图像、短信等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业务活动。包括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是指围绕制造业、文化产业、现代物流产业等提供技术性、知识性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和其他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镇和乡村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

  C公司提供不动产租赁,属于生产、生活性服务业中的现代服务。C公司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销售额共计1000万,其中不动产经营租赁400万元,运输服务600万元,所以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销售额占比是40%。即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未超过50%,不符合享受“加计抵减政策”条件。但C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不动产经营租赁销售额600万,上报虚假信息,违规享受加计抵减,税务机关经比对不符,查实账簿情况后,会要求调整申报,补缴税款。

  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一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当作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因此C公司收到的补助收入300万不满足不征税条件,应作为总收入纳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范围,因财务核算时计入“递延收益”,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5、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九条: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所以C公司2019年6月异地出租的以前年度的不动产产生出租收入5万元应该按照3%的预征率在非注册地预缴增值税后,在注册地再按照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后,抵减已经在异地缴纳的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同时《税收征管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C公司收取的违约金按规定属于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按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简易征收率5%申报缴纳增值税。

  7、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第一条规定,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允许超出两年。

  由于C公司2019年11月被所属上级公司列为关停企业,关停时间为2019年11月故根据政策要求应于2019年12月起进行两税的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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