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库仓储,供应链管理,仓储服务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新闻动态 > 华体体育app官方下载

典型案例 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典型案例 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2021年1月3日,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DZ-20210103-1的《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钢材材质、型号、长度、重量及价格,货款应于合同生效后第三天向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后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按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将钢材送至指定的工地(平顶山市某项目部),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货物数量、重量及质量进行验收,无误后在收货单上签字盖章。但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021年1月16日,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书面函,承诺于2021年1月19日前付清下欠的货款1 481 741.9元,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延期付款(每吨每天10元)违约金。何某、李某分别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2月8日向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担保函,对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欠钢材货款、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同意承担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催讨上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至2021年4月15日,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仍未支付下欠货款,后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钢材使用者协商,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拉回四车钢材,共计555 896元。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向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催要下欠货款905845.9元及违约金,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拒不支付。某东、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条件已经成就,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双方争议较大、疑难复杂,本院依法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被告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05 845.9元;2.判令被告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4月15日,按318.67吨以每吨1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12 296.6元;自2021年4月16日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177.48吨、每吨1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3.判令被告何某、李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何某、李某承担律师费30 000元、差旅费暂计20 000元;5.诉讼费、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将第1项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16 035.9元;第2项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2021年1月7日至2021年4月15日按318.67吨、每吨1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可计282296.6元;自2021年4月16日起至被告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173.21吨、每吨1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事实与理由:2021年1月3日,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DZ-20210103-1的《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钢材材质、型号、长度、重量及价格,货款应于合同生效后第三天向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后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按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将钢材送至指定的工地(平顶山市某项目部),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货物数量、重量及质量进行验收,无误后在收货单上签字盖章。但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2021年1月16日,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书面函,承诺于2021年1月19日前付清下欠的货款1 481 741.9元,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延期付款(每吨每天10元)违约金。何某、李某分别于2021年1月7日、2021年2月8日向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书面担保函,对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欠钢材货款、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同意承担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催讨上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至2021年4月15日,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仍未支付下欠货款,后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钢材使用者协商,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拉回四车钢材,共计555 896元。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向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催要下欠货款905845.9元及违约金,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拒不支付。何某、李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条件已经成就,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本案诉讼,望判如所请。

  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辩称,2021年1月5日欠原告货款1 481 741.9元属实,但是2021年1月16日向原告出《函》后支付50 000元货款,其中给赵某微信转款30 000元、公司转款20 000元。后被告从项目中拉走钢材327.46吨,其中被告处理150.7吨、退还原告176.76吨,并约定单价为随行就市,但未约定折抵欠付货款。因被告供货项目停工,现不再要求发票,应当扣除欠付原告货款金额1 481 741.9元对应13%的税费192626.33元。扣除税费、已付的50 000元及退还176.76吨钢材的市场价款,下余款项同意支付。庭审中,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认可原告拉走钢材重量145.46吨,要求拉走货物的单价按照合同单价计算,被告拉走的173.21吨钢材应扣除13%的增值税。保证函载明的总额扣除税款、已付的5万元及173.21吨钢材的市场价,下余款项同意支付。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仅同意按照四大银行利率支付利息。

  何某辩称,欠款应由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若公司未予支付,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月3日,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卖方)与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方)签订编号为DZ-20210103-1的《钢材买卖合同》一份,其主要内容为:一、产品的名字、型号、厂家、数量、供货时间及数量,螺纹RHB400E,型号12,长度12000,重量70.32吨,价格4550元/吨,金额319 956元;螺纹RHB400E,型号14,长度12000,重量75吨,价格4580元/吨,金额343500元;盘螺RHB400E,型号8,重量120吨,价格4680元/吨,金额561 600元; 盘圆HPB300,型号8,重量35吨,价格4630元/吨,金额162 050元;盘圆HPB300,型号6,重量8吨,价格4630元/吨,金额37 040元;盘圆HPB300,型号10,重量43吨,价格4630元/吨,金额199090元;重量合计351.32吨,金额合计1 623 236元。三、货物交付,1、交货地:卖方负责运输到买方指定工地,运费买方每吨承担50元的运输费用。四、付款方式,期限,1、买方于合同生效之日起第三天付全额货款;2、乙方以现金电汇方式支付货款;3、如果买方以甲方认可的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按甲方财务政策计算支付甲方。六、结算及开票,本合同金额为现款含税价不含运费,以实际供货量为准,货款两清后,由甲方向乙方开具13%增值税发票。七、违约责任,如乙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没有付清全部货款,则乙方需要支付甲方10元/吨/天的违约金。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执行,若因供应商问题造成无法按时交货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甲方将积极与供应商协商处理,最终以供应商的赔偿结果为准。十、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落款处加盖有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甲方)印章、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合同签订后,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3日、1月4日,共向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指定的平顶山某项目部交付钢材9车次,计螺纹钢RHB400Eφ12,重量70.32吨,单价4550元/吨,金额319956元;螺纹钢RHB400Eφ14,重量74.04吨,单价4630元/吨,金额342 805.2元;盘螺RHB400Eφ8,重量105.49吨,单价4730元/吨,金额498 967.7元;盘圆HPB300φ6,重量7.6吨,单价4650元/吨,金额35 340元;盘圆HPB300φ8,重量26.86吨,单价4650元/吨,金额124899元;盘圆HPB300φ10,重量34.36吨,单价4650元/吨,金额159 774元;重量合计318.67吨,金额合计1 481 741.9元,折合4649.77元/吨。

  2021年1月7日,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向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一份《担保函》,其主要内容为,针对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2021年1月3日至2022年1月2日之间签订的所有《钢材销售合同》,何某愿为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做担保,担保内容有但不限于:“1、在上述期限内如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任一合同未按时支付货款或无能力支付货款及由此产生的违约金、利息、损害赔偿金等。2、在上述期限内因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违约,贵公司为实现债权而由此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费用。3、本人根据本担保函提供连带担保责任,本担保函的担保期限为三年,自上述期限内签订的所有合同到期之日起计算。”担保人何某在落款处签名、按印。

  2021年1月16日,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致《函》,其主要内容为:“贵司已按合同约定如期交货,我司应在2021年1月5日前付清贵司所交付的合同标的物(价值1 481 741.9元)的所有货款。由于我司项目部款没有及时到位,造成未按时付款,为表诚意,双方约定:1、全部货款应于2021年1月19日之前全部付清,并承担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所延期的天数,承担每吨每天10元的违约金。2、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如果2021年1月19日未按约定付清全款,未付款部分重量按每吨每天60元收取违约金。3、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如果于2020(该处系笔误,应当为2021)年1月底之前仍未付清全额货款,自2021年2月1日起应付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每天100 000元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风险”。

  2021年2月8日,李某向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一份内容与何某出具的《担保函》内容相同的《担保函》,落款处有担保人李某的签名。

  2021年4月15日至16日,因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经协商,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拉走四车钢材,其中双方对在工地过磅的一车钢材重量无争议,重量为44.32吨,对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拉走的另三车钢材重量有争议。后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某、李某经协商同意对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拉走的三辆,即豫DZ6XXX-豫DNXXX挂、豫A90XXX-豫A3XXX挂、豫A30XXX-鲁RNXXX挂车所载的重量以2021年4月15日、16日上高速时所载货物重量为准。经查豫DZ6XXX-豫DNXXX挂、豫A90XXX-豫A3XXX挂、豫A30XXX-鲁RNXXX挂车辆所拉钢材重量分别为32.85吨、34.93吨、33.36吨。

  庭审查明,1、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照片七份,拟证明2021年4月15日,何某与使用案涉钢材的工地协商后,让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拉回四车已经严重受损的钢材及具体的钢材明细。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某均对照片提出异议,认为不能证明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拉走的货物是生锈、半截的钢材。

  2、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三份收条及16份支付凭证截图,其中三份收条分别显示今收到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支付平顶山何某某项目钢材运费、吊装费合计7470元(微信支付),收款人李某虎,2021年4月15、16号;今收到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代支付平顶山何某观山悦墅项目钢材装货吊装费、运费合计11 500元(其中支付宝支付5500元、微信支付6000元),收款人范某,2021、4、16;今收到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差旅费8000元整,共8人(微信支付),收款人汤某,2021年4月22日。拟证明收条载明的金额为10车的吊装费、10车的装车费,部分车的运费,该费用应由被告支付。同时,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说明仅主张为实现债权支付部分的差旅费用共计20 000元(差旅费具体为吊装费、运费、装卸费,该费用是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实际支出的费用)。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某均对该组证据无异议,但认为案涉钢材系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拉走,故三张收条对应的费用由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3、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盘圆盘螺部分: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某)多算的重量》《螺纹钢部分: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某)多算的重量》表、《大宗开中企策重量清单》《中企策开工地重量多开清单》表、何某从工地拉走6车钢材重量单,拟证明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卖给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盘圆、螺纹总吨数及件数,结合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某项目拉走钢筋数量及吨数》,可计算出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盘圆、螺纹的单件重量远远脱离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卖给其的单件吨数。何某从工地拉走6车钢材理论总重量应为152.455吨,具体钢材的型号及理论重量均不相同,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认可其拉走6车钢材总重量为150.7吨。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某均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应以项目部出具的重量为准,价格以国家发布的当日市场价为准。李某表示对以上证据不清楚,且认为与其无关,其仅是牵线、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电子磅单4份,拟证明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拉走的第一车盘螺的重量为32.36吨,第二车盘圆及螺纹重量32.25吨,第三车盘螺重量32.26吨。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何某均对该组证据提出异议,但认可捆数,卖给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是理论重量,称重的电子磅有误差,应按项目部出具的《某项目拉走钢筋数量及吨数》为准,对第四车拉走的44.32吨无异议。李某表示对以上证据不清楚,且认为与其无关,其仅是牵线、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证据》6份、磅单、《某项目拉走钢筋数量及吨数》及何某出具的《清单》,拟证明何某在某项目部拉走8车钢筋的型号、数量,其中豫A30XXX、豫A3XXX挂系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拉走,剩下的系何某拉走,重量为150.7吨,结合《某项目拉走钢筋数量及吨数》可以证实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拉走钢筋重量为176.76吨。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该组证据中的6张《证据》无异议,豫A30XXX、豫A3XXX挂所载货物由其拉走;对磅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非客观事实;对《某项目拉走钢筋数量及吨数》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没有制作主体,不能证明何某从案涉项目实际拉走的钢筋数量;何某个人出具的《清单》系单方出具,不能证明其证明目的。何某对该组证据不持异议。

  6、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照片打印件6份,拟证明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拉走货物的事实。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该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照片看不清,无法核实。何某对该组证据不持异议。李某表示对以上证据不清楚,且认为与其无关,其仅是牵线、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2021年4月15日郑州市场建筑钢材市场价格行情,拟证明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拉走货物时的钢筋市场价。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该证据并非具有资质的机构做出,不能证明其证明内容,且钢材市场买卖过程中,单价每日都发生明显的变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钢材不相同的型号、不同价格的详细的细节内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认定,市场行情的价格违背合同约定。何某对该组证据不持异议。李某表示对以上证据不清楚,且认为与其无关,其仅是牵线、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自制清单一份及微信转账截图一份,拟证明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拉走的货物种类、吨数、金额及被告欠付货款数额;2021年1月19日,何某通过微信向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宗聿支付货款30 000元。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清单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清单系被告单方制作,无法核实;支付的30 000元是违约金,而非货款。何某对该组证据无异议。李某表示对以上证据不清楚,且认为与其无关,其仅是牵线、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 000元。2、2021年5月11日,河南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30 000元。

  实践中,由于公司之间买卖交易流程的不规范性,以及对合同内容变更的随意性,致使自身陷入诉讼风险。为保障各方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官本着为当事人负责的原则,运用自身专业相关知识,始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真相,切实保障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彻底化解诉讼纠纷。对于切实优化营商环境,强化各市场主体的规则意识,规范交易流程,倡导各企业在经营中形成诚信经营的良好风范具备极其重大意义。